2021-02-08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發布單位:研究檢驗組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衛授食字第1101900018號衛授食字第1101900018號附件(檢驗方法)衛授食字第1101900018號附件(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