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25 修正「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名稱並修正為「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主旨:修正「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名稱並修正為「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名稱並修正為「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2005198號
訂定「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及第十六條情節重大認定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B試藥、試液等」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本次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如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