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08 預告修正「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草案
附件:「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草案。
附件:「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草案。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三條附表二。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三條附表二
主旨:預告訂定輸入規定代號「F04」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核釋輸臺稅則號列0307章節項下號列之貝類產品,應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檢具含有捕撈或養殖地資訊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公告修正「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藥事法第六條之一。
公告事項:修正「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增列高關注類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1581號
附件:「供應鐵路運輸旅客餐盒之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之pdf 檔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