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19 公告「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其他履約保障方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9002204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9002204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0634號
主旨:第二次預告修正「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主旨: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原料(6S)-5-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規格之檢驗方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訂定輸入規定代號「F04」:如屬原料藥,應自行依照「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