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01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第四條草案
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隔日起60日內,至「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中之「法規草案」項下內陳述意見或洽詢相關單位。
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隔日起60日內,至「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中之「法規草案」項下內陳述意見或洽詢相關單位。
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食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方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如附件。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20日內,至「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中之「法規草案」項下陳述意見或洽詢相關單位。
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食品中甜味劑之檢驗方法-醋磺內酯鉀、糖精、甘精及環己基(代)磺醯胺酸之檢驗」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如附件。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20日內,至本部「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中之「法規草案」項下陳述意見或洽詢相關單位。
廢止「自100年4月15日起試辦輸入生鮮或冷藏蔬果申請輸入查驗時,填寫產地『州(省)別』資訊,並檢附檢疫證影本,或其他產地證明文件影本以供邊境查驗人員進行核對。」及「修正本署100年4月1日署授食字第1001300803號公告,試辦輸入生鮮或冷藏蔬果申請輸入查驗時,產地『州(省)別』資訊請填列於『州別』之欄位。」,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九條之一。
附修正「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九條之一。
預告「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原則」修正草案如內文附件。
對修正草案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相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