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12 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附件請參閱內文。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附件請參閱內文。
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內文附件。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相關單位。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業者對其輸入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保存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如內文附件 (公告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
主旨:訂定「包裝食用鹽品之碘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主旨:預告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食品輸入查驗」草案。依據:行政院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亞鐵磷酸銨」,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