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11 預告修正「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名稱及部分規定草案
預告「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名稱並修正為「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規定對照表,請見內文附件連結。
預告「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名稱並修正為「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規定對照表,請見內文附件連結。
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玉米及其製品中伏馬毒素B1和B2之檢驗(MOHWT0011.03)」,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食品原料阿拉伯樹膠之檢驗方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如內文附件。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相關單位。
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九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內文附件。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相關單位。
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安保寧之檢驗(二)」草案內容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衛福部網站之網頁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之「本署公告」網頁。
預告「大豆製品之食品製造業者良好衛生作業指引」草案如附件。對草案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