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01 預告訂定「市售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草案 (預定於106年7月1日生效)
規定內容:市售包裝產品品名標示宣稱為「奶精」,其內容物不含乳者,應於品名之後明顯加註「不含乳(奶)」;乳含量未達百分之五十者,應加註「非乳(奶)為主」,且其字體應與品名字體大小一致。
規定內容:市售包裝產品品名標示宣稱為「奶精」,其內容物不含乳者,應於品名之後明顯加註「不含乳(奶)」;乳含量未達百分之五十者,應加註「非乳(奶)為主」,且其字體應與品名字體大小一致。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及第三條附表二。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及第三條附表二。
為使巧克力的品名依所含成分及內容含量命名,以維護消費者知的權益,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全文計六點。
主旨:訂定「包裝食用鹽品之氟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