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31 第三次預告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名稱並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第三次預告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名稱並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名稱並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第三次預告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名稱並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名稱並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預告修正「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一條草案。「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內文附件。
廢止「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營養成分檢驗值與罐上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前行政院衛生署83年3月23日衛署食字第83015186號公告)
第二次預告訂定「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草案。
「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內文附件。
本規定預定自106年7月1日生效,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修正。預告修正「食品業者對其輸入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保存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草案。修正公告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詳如內文附件。
本公告登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本署公告」網頁。
報驗義務人輸入供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之食品及相關產品,應於申請查驗時,於產品資料表及邊境自動化管理資訊系統之「檢附文件及其他申報資訊-其他」欄位填報「輸入後供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等字句(填寫範例如內文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