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11 修正「輸入食品查驗作業要點」,並將名稱修正為「食品及相關食品輸入查驗作業要點」(即日生效)
修正「輸入食品查驗作業要點」,並將名稱修正為「食品及相關食品輸入查驗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內文附修正「食品及相關食品輸入查驗作業要點」。
修正「輸入食品查驗作業要點」,並將名稱修正為「食品及相關食品輸入查驗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內文附修正「食品及相關食品輸入查驗作業要點」。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內文附件。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餐飲業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內文附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預告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草案。
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玉米赤黴毒素之檢驗(MOHWT0003.02)」,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預告訂定「食用油脂製造業者衛生作業指引」草案,如內文附件。
對草案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