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24 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為使巧克力的品名依所含成分及內容含量命名,以維護消費者知的權益,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全文計六點。
為使巧克力的品名依所含成分及內容含量命名,以維護消費者知的權益,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全文計六點。
主旨:訂定「包裝食用鹽品之氟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