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17 公告修正「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修正「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第四點附表一、附表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布日期:2016-06-17】
2016.06.15 訂定「包裝食用鹽品之氟標示規定」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主旨:訂定「包裝食用鹽品之氟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2016.06.13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 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即日起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公告事項: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如附件。
2016.05.19 訂定「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之二規定沒入追繳違法所得之食品業者」,並自即日生效 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食品業者,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之規定;或有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之一之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其所得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應沒入或追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