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公告
衛生福利部 訂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罰鍰裁罰標準」
食藥署修正「自日本輸入之特定食品須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之附件1,並溯及至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草案重點為修正第(二)類殺菌劑之管理規定,刪除氯化石灰、次氯酸鈉液及二氧化氯等三成分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針對基因改造食品已採取原料源頭邊境查驗及後市場監測之雙重管理機制。在源頭邊境查驗管理部分,食藥署已針對港埠邊境進口報驗項目為非基因改造之大豆及玉米等,在輸入時應檢附產品或原料為非基因改造之證明文件
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於本(8)日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草案修正重點為氯化鈣、乳酸、DL-蘋果酸、DL-蘋果酸鈉、醋磺內酯鉀等五項食品添加物之規格標準。
衛生福利部預告訂定「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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