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17 預告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含蘆薈食品之標示」草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預告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含蘆薈食品之標示」草案。產品使用量及標示規範,請詳閱內文附件。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預告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含蘆薈食品之標示」草案。產品使用量及標示規範,請詳閱內文附件。
修正「輸入食品查驗作業要點」,並將名稱修正為「食品及相關食品輸入查驗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內文附修正「食品及相關食品輸入查驗作業要點」。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內文附件。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餐飲業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內文附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預告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草案。
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玉米赤黴毒素之檢驗(MOHWT0003.02)」,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