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9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焦磷酸鐵」,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焦磷酸鐵」,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焦磷酸鐵」,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主旨:訂定「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本多酸鈣」,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碳酸氫銨」,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乙烯二胺四醋酸鐵鈉」,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氟化鉀」草案內容如附件。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20日內,至本部「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中之「法規草案」項下陳述意見或洽詢相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