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4 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
爰擬具「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修正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修訂1-methylcyclopropene 等五十九種農藥在三百七十六種作物類別之農藥殘留容許量。(修正條文第三條附表一)
二、 增訂波羅蜜於大漿果類。(修正條文第六條附表五)
爰擬具「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修正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修訂1-methylcyclopropene 等五十九種農藥在三百七十六種作物類別之農藥殘留容許量。(修正條文第三條附表一)
二、 增訂波羅蜜於大漿果類。(修正條文第六條附表五)
預告訂定使用「食品原料『雞冠萃取物(含透明質酸鈉)』及『獸疫鏈球菌發酵物(含透明質酸鈉)』之限制及規範」。
為加強管理食品之衛生安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