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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公告
- 2016.10.26 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 並自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生效
相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2518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2513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2091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2086號
依據:依據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三條第三項暨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第十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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