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20 預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附件二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附件二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青黴素之檢驗」。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