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16 修正「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第一點、第四點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第一點、第四點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第一點、第四點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發布訂定「以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自主衛生管理指引」,請逕至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查詢。
主旨:預告訂定「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主旨:預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主旨: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如附件),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