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08 修正「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九條之一
修正「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九條之一。
附修正「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九條之一。
修正「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九條之一。
附修正「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九條之一。
預告「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原則」修正草案如內文附件。
對修正草案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相關單位。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附件請參閱內文。
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內文附件。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相關單位。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業者對其輸入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保存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如內文附件 (公告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
主旨:訂定「包裝食用鹽品之碘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