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21 公告廢止103年3月7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217號之「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主旨: 廢止「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
2018.08.17 訂定「食品原料(6S)-5-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規格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原料(6S)-5-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規格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