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29 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
一、膠囊及錠狀健康食品,應於其容器或包裝上之「注意事項」中加註下列事項:...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
一、膠囊及錠狀健康食品,應於其容器或包裝上之「注意事項」中加註下列事項:...
主旨:修正「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名稱並修正為「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2005198號
訂定「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及第十六條情節重大認定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B試藥、試液等」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