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16 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3851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3851號
廢止「行政院衛生署受理食品、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前行政院衛生署七十八年七月一日衛署食字第八一一二四四號公告)」。
主旨:訂定「食品原料『番瀉』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附件:「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第二次預告修正「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草案。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及第三條附表二
修正「報驗義務人於輸入食用油脂、特殊營養食品、錠狀膠囊狀食品、專案進口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報驗義務人於輸入食用油脂、特殊營養食品、錠狀膠囊狀食品、專案進口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