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07 發布訂定「大豆製品之食品製造業者良好衛生作業指引」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51304480號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51304480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1141號
附件:「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06月0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1238號
訂定「包裝食用醋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7年7月1日生效。
訂定「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主旨: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