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8 預告「違反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裁罰基準」修正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及藥事法第九十二條。
主旨:預告「違反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裁罰基準」修正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及藥事法第九十二條。
主旨:預告「違反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裁罰基準」修正規定草案。
爰擬具「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修正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修訂1-methylcyclopropene 等五十九種農藥在三百七十六種作物類別之農藥殘留容許量。(修正條文第三條附表一)
二、 增訂波羅蜜於大漿果類。(修正條文第六條附表五)
預告訂定使用「食品原料『雞冠萃取物(含透明質酸鈉)』及『獸疫鏈球菌發酵物(含透明質酸鈉)』之限制及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