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01 公告修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1項:「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1項:「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一般試驗」部分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主旨: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食品輸入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生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凡例 」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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